这一命题应用在下一命题中。
命题III.3
平分非直径的弦的直径垂直于这条弦;反之,垂直于弦的直径平分这条弦。
设:CD是通过圆ABC圆心的直径,平分不过圆心的弦AB于F点。
那么我说:CD垂直于AB。
令:找到圆ABC的圆心E,连接EA、EB(命题III.1);
那么因为AF等于FB,而FE为公共边,两边相等,并第三边EA等于第三边EB,所以:角AFE等于角BFE(定义I.15、I.8);
又因为:一条直线与另一条直线相交,所形成的邻角相等时,每个角皆为直角,所以:角AFE、BFE皆为直角(定义I.10);
所以:过圆心的线CD与不过圆心的线AB相交成直角。
又设CD和AB垂直。
那么我说:CD二等分AB,即AF等于FB。即为平分线。
因为:EA等于EB,那么:角EAF也等于角EBF(命题I.5);又因为:直角AFE等于直角BFE。
所以:EAF与EBF是有两个角和一条边相等的三角形,EF为公共边,即相等角的对边;所以:它们的余边也就相等(命题I.26);所以:AF等于FB。
所以:如果一条过圆心的弦与另一条不过圆心的弦相交形成直角,那么它也必然是平分线。
证完
注解
比较这一命题与命题III.1的推论。
这一命题应用在下一命题中,也用在命题XII.16及其他命题中。
命题III.4
在一个圆里,如果两条相交的弦不经过圆心,那么它们也不能互相平分。
设:ABCD为圆,两条弦为AC、BD,皆不经过圆心,彼此相交于E点。
那么我说:它们不相互平分。
因为,如果可能,假设它们相互平分,那么:AE就等于EC,且BE等于ED。
令圆心为F,连接FE(命题III.1)。
又因为:过圆心的弦FE平分不过圆心的弦AC,并构成直角。所以:角FEA为直角。
又因为:弦FE平分弦BD,它们也形成直角,即FEB为直角。而角FEA被证明也为直角。所以:角FEA也等于角FEB。于是:小等于大。这是不可能的(命题III.3)。
所以:AC、BD不能相互平分。
所以:在一个圆里,如果两条相交的弦不经过圆心,那么它们也不相互平分。
证完
注解
这一陈述的逆否命题是,如果两条弦相互平分,那么它们相交于圆心。
这一命题在《原本》中未被再利用。
命题III.5
如两圆相交,那么它们不能有相同的圆心。
设:圆ABC、CDG相交于B、C点;
宋刻《九章算术》
在中国数学史上,《九章算术》一直保持着重要的地位,原始的《九章算术》已经和后来加入的大量评注融为一体。《九章算术》现存的最古老的版本写于13世纪,但这只是该书的一部分,更完整的版本写于18世纪。《九章算术》包括246个问题。每个问题由陈述、数值答案及解题方法三个部分组成。
那么我说:它们不能有相同的圆心。
假定可能,假定它们有相同的圆心为E,连接EC,任意连一条线EFG;
那么因为:E为圆ABC的圆心,于是:EC就等于EF。又因为:E为圆CDG的圆心,那么EC就等于EG(定义I.15);而EC已被证明也等于EF;
所以:EF也等于EG。于是:小等于大。这是不可能的。
所以:点E不是圆ABC、CDG的圆心。
所以:两相交圆不能有相同的圆心。
证完
注解
注意,这一证明实际上表现了如果两个圆相交,那么它们不可能有相同的圆心,这也涉及下一道命题的两圆相切。
这一命题应用在命题III.10中,以陈述圆不能相交于两个点以上。
命题III.6
如果两圆相切,它们不能有相同的圆心。
设:圆ABC、CDE相切于C点;
那么我说:它们不能有相同的圆心。
假定可能,设它们有相同的圆心为F,连接FC,过F点作任意一线FEB;
因为F是圆ABC的圆心,那么FC等于FB。
又因为F是圆CDE的圆心,那么FC等于FE(定义I.15);而FC被证明等于FB。所以FE也等于FB。于是小等于大。这是不可能的。
所以:F不是圆ABC、CDE的圆心。
所以:两圆相切不能有相同的圆心。
证完
注解
这一命题同于前一命题,两种情况用一种陈述,相交圆不能同圆心;反之,同心圆不能相交。
这一命题未在本书的其余地方被利用。
命题III.7
连接直径上的非圆心的一点和圆上任一点所得的线段中,最长的是圆心所在的线段,且在其余线段中,靠近圆心的线段较远离的长;这一点到圆上有两条线段相等,它们各在最短线段的一边,同一直径上余下的一段最短。
设:圆ABCD,AD为直径,F为直径上的非圆心的一个点,E为圆心,从F点引线段FB、FC、FG;
那么我说:FA为最长,FD最短,FB大于FC。FC又大于FG。连接BE、CE和GE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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